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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秋云:BEPS行动计划与大国战略

发布日期:2017-06-13     点击:

2015年10月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在转让定价、防止协定滥用、弥合国内法漏洞、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等一系列基本税收规则和管理制度方面,为国际税收领域通过多边合作应对共同挑战提供了良好范例。报告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

一是保持跨境交易相关国内法规的协调一致;

二是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提高税收透明度;

三是提高税收确定性。

这些成果和一揽子措施的出台,标志着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的第一次根本性变革取得了重大成功。

两年来,在二十国集团(G20)的推动下,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支持下,BEPS行动计划落实进程成果斐然。截至2016年底,G20成员国中除了俄罗斯、巴西、墨西哥和沙特阿拉伯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转化成果之外,大多数国家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在本国落地。15项行动计划中约束性最强的4项“最低标准”落实迅速,即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针对数字经济的行动计划,许多国家也做出了积极响应,南非、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接受并且运用了“数字经济遵循服务接受地征税规则”。对于约束力较低的自选方案,美、英、日等和欧盟也积极落实,对各自税收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两年中,我国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管理办法等4个强化反避税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在2015年我国与智利新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加入了反协定滥用条款。2017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版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将(BEPS)行动计划中的工作成果,特别是有关无形资产的内容引入中国的税务法规,同时整合了过往关于自行调整和对外支付的法规,并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一些常见惯例进行了明确,堪称我国全面借鉴BEPS,并结合我国实际的最新转化成果。

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形势是BEPS行动计划得以强力推进的根本动力

国际经济的互动与博弈塑造了国际税收关系,而国际税收关系又反过来影响国际经济格局,与此同时,国际政治与国家间发展的新格局深刻制约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是BEPS行动计划得以强力推进的根本动力。

首先,国际税收合作是国际经济进一步发展融合的必然结果。直到在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下,在已有的经贸、投资、货币领域的国际协同合作已经不能适应全球化进程的新形势下,各国一方面努力调整经贸等国际秩序,另一方面才特别意识到建立国际财税秩序的紧迫性,希望能以消除BEPS作为突破口来谋求建立新的税收体系。

其次,当前国际经济正在面临着持续的经济下行压力。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全球经济必须进入结构性调整已经成为共识。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贸易保护主义必然盛行。各国为维护自身利益,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税源的争夺,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化。

最后,国际政治关系的发展现状在当前各国推动BEPS行动计划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竞争与合作永远都是国际政治关系的主旋律,相比其他利益和矛盾更为敏感、棘手的领域而言,各国更愿意联手打击流动性资本的国际逃税避税行为、在原有基础上加强合作、寻求制约跨国逃税行为的国际税收新规则。

将推进大国战略具体实践与落实BPES行动计划有机结合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支柱,税收是联结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的关键纽带,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在国际领域,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成为一国对外发展战略的关键影响因素。如何助力中国对外经济发展,部署大国战略格局,以解决区域发展乃至全球化困境问题,亟须在国际税收战略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和精心设计。

其一,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试验田。从最早起源于上海、再拓展到广东、福建、天津,现在又新增陕西、辽宁等七个地区,这一对外战略已经在我国总体对外开放的格局中逐步推广、迅速深化。利用这块试验田,我们可以在这里进行各种涉外税收政策的改革试验,例如将BEPS行动计划更高要求的落地,将该行动计划与国内税收政策的衔接等。自贸试验区也可为我国逐步深入落实BEPS行动计划提供一种压力测试机制和迅速转化渠道。此外,从全球多边贸易进程的角度来看,WTO世界多边贸易进程目前基本上处于事实上的停滞阶段,而美国主导的TPP、TTIP等小多边合作协议则力图蚕食既有的多边贸易协定成果。在全球经济下行的现实中,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的合作是一个必然趋势,我们把自贸试验区发展与BEPS行动计划相结合,可以为我们应对各种小多边、次区域合作所带来的影响提供一种缓冲机制和化解手段。

其二,近几年来中国的双边贸易协定在不断推进,谈判进度明显加快,签署的成果也更加务实。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中国东盟、中瑞、中韩、中澳等自由贸易协定在降低关税、拆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等问题上都有重大突破。经过一定过渡期后,中韩、中澳两个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绝大多数货物最终都将实现零关税,极大限度地促进了双边经贸往来。但是,在双边自由贸易区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边境税(例如关税和预提增值税),还有可能是境内税(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BEPS行动计划中针对企业所得税(例如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和针对增值税(例如基于消费者所在国征税的原则)的诸多原则对这方面的实践具有借鉴意义。BEPS中“利润将在经营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留存”的原则也能为双边公平贸易提供参考。税收信息共享、数字经济挑战等都能为双边协议提供有益借鉴。

其三,“一带一路”是中国以打造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为合作目标,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发出的重大倡议,肩负着探寻经济增长之道、实现全球化再平衡和开创地区新型合作三大历史使命。一带一路不是自家的独木桥,而是人类共同发展的阳关大道。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战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做出了专门安排:一方面,切实执行双边协定,为“一带一路”沿线企业走进我国国门,合法经营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切身利益,避免国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被双重征税,关注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税诉求和税收争议。要做好这两方面的服务,我们可以借鉴BEPS行动计划中被国际普遍认可的框架原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在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同时,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融合,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其四,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建立国际财税新秩序新规则,这是我国对外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无疑也是BEPS的基本目标之一。在国际局势错综复杂,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的今天,我们要谋求互利共赢的和平崛起之路,就必须勇敢地走到国际舞台中央,承担发展中大国所应有的责任,在国际财税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充分表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诉求。正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所指出:协同落实好G20税制改革成果,广泛参加全球税收征管论坛、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委员会等国际税收组织活动,做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引领者,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中国应该充分利用G20平台,把这个原来仅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设立的短期平台,变为一种长期的能够让我们发挥重要作用、且又被各方所普遍接受的国际新舞台。我们还应当利用BEPS平台,在金融监管、税收合作、反腐败合作等领域,以主动、自信、负责的良好形象积极参与全球税收共治,让自己成为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强大力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平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完)

注:本文在编辑过程中,对原文引用和参考文献有所删节。完整原文《对我国参与BEPS行动计划的三点看法》请参考《国际税收》2016年第12期。

【作者简介】邓秋云,女,财政学博士,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财政理论与政策、非税收入管理、税制改革。近年来,在《国际税收》、《财政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参与“新常态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互动机制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基本分析、不对称性与政策启示”等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与“ ‘一带一路’战略下提升福建省对外开放水平的税收支持体系研究”、“中国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等多项省部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