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开始走向海外,但并非一路坦途,企业疲于应对政治、经济、法律、税务甚至文化等诸多不确定性风险。
尽管如此,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并未因此而放缓步伐。根据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4—2016年)有关中国“出海”企业对外投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到2016年年末,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超过3.08万家,对外投资流量位居全球第二位,当年投资流量高达1701.1亿美元。其中,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相关53个国家进行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合计多达14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8.5%。尤其是在2015年,其投资总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点189.3亿美元,占当年海外投资总额的13%。
在中国企业对外新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方面,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订合同金额总量增长率和投资比重更是连年攀高,特别是其所占海外新签订对外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的比重达到了51%以上。总体来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态势,尤其是在2017年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推动下,中国企业“海外”创业的数量和流量也势必不断地“更上一层楼”。
然而,中国企业涌向海外创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内未曾遇见过的一些难题也不可避免地接踵而至,并遭遇各种各样的外部阻力和经营风险,比如贸易壁垒、政局突变、营商环境动荡、战争战乱和恐怖活动以及“后EBPS时代”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等全新问题的困扰(冯宗宪,2015;陈有湘,2015)。
这其中,税收问题也悄然地成为“走出去”企业迈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最大障碍。比如,中国企业受到东道国税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本能享受的税收待遇没有享受甚至无法享受到;再比如,发生涉税争议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等。尤其是近两年媒体频频报道的有关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创业,最后因为税收问题导致“出海”失败或惨遭巨额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其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小米公司和华为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在印度和俄罗斯)遭遇的税务损失和税务危机事件。
不可否认,在国家宏观税收政策层面上,对于这些跨境出国企业的税务问题,我国已经同“一带一路”沿线5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编制了《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等税收政策指南,意欲从国家税收治理机制上帮助 “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投资的税收问题。但是,企业境遇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环境却千差万别、不尽相同,比如当地的税务征管与税收协定的执行力度、税收争议解决的方式方法以及与税务官员沟通的渠道等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掺杂诸多的非制度性因素。与此同时,“后BEPS时代”税基转移和利润侵蚀问题日益严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OECE 范本》和《UN 范本》尚未达成一致。中国企业若是仓促“出海”,特别是在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的情况下,难免会因为税收问题与东道国的税务部门发生利益冲突,这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无形之中提高税收风险。
不难看出,这些税收问题归根结底源于企业对东道国税收情况的了解状况。因此,我们不得不有这样的疑问:“出海”企业对东道国税收制度是否了解或熟悉以及与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何差异?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如何?税收征管机制与效率怎么样?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税收成本”?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对于这些税收疑问,也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企业无论是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是到其以外国家投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环境是必须要考量的税收因素。其中,东道国的税收制度设计、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征管效率,是衡量企业海外投资成本的关键性因素,并且宏观税负直接体现出企业整体上承担的经济成本。
国情不同,经济制度就会有所差异,税收制度的设计也就迥然各异。“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覆盖东南亚、中亚、西亚、北非和东欧等60多个国家(地区),这其中,包含了经济欠发达的越南、蒙古等国家,也包含了经济发达的波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但毫无疑问的是,“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直接导致各国之间的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呈现出明显差别。尤其是在对华关系状况上,各国之间对待中国企业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又各不相同。从图1可见,对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其无限的发展机遇与复杂的经济环境交织于一体。
当然,制度上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维的,比如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宗教制度等。然而,对税收制度的差异,更有可能是国家之间各种制度差异的综合表现体。并且,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中,税收结构和税收征管是最能够反映出制度差异的两个维度。限于本文篇幅,本文拟从税制结构和税收征管效率两个方面进行量化描述与分析。
在税收制度和政策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是千差万别、难以在形式上简单区分。比如,新加坡、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公司税和增值税,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马尔代夫等三个国家却尚未开征公司税和增值税。再比如,巴基斯坦只征收销售税,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同时征收增值税和销售税且不同税率,新加坡、哈萨克斯坦只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销售税。
在税制设置上,对于企业所得税除了上述巴林等三个国家尚未开征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基本上是按比例征收,其中,税率设置最高的国家是巴基斯坦,税率是33%,最低的是土库曼斯坦,税率是8%。这些国家在所得税上的一个最大差别就是对公司投资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差异,并集中于股息所得税率上。比如,阿曼、科威特、塞浦路斯和阿塞拜疆等国家不征股息所得税,阿富汗等国家对股息和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与资本利得征收相同所得税税率;土库曼斯坦等国家对股息征收的所得税税率要高于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与资本利得,而巴勒斯坦等国家却相反。
除了公司税之外,沿线部分国家还开征了增值税,比如经济发达国家中的俄罗斯、波兰、新加坡和匈牙利等国家,也有经济不发达国家中的中国、越南、菲律宾、哈塞克斯坦和巴基斯坦等国家。这些国家对增值税税率的设置也是千差万别,匈牙利(27%)、波兰(19%)、俄罗斯(18%)相对最高,新加坡仅有7%,相对最低。
在其他税种上,阿尔巴尼亚、马其顿和斯洛伐克等国家开征了消费税、不动产税,波黑等国家开征了财产税和社会福利税,拉脱维亚和斯洛伐克等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并且拉脱维亚还开征了自然资源税,沙特阿拉伯仅对石油、天然气企业课以重税。此外,阿曼等国家对奢侈品进行课税。另外,还有部分沿线国家开征了附加税,比如印度、叙利亚等国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土耳其税收种类名目繁多,不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收,还开征了博彩税、通讯税、交通工具税、教育贡献费等。
在税种征收比重上,比如利润和资本收益税,如图2所示,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都开征了公司税和资本利得税并作为主要征收税种,但是,其在征税总额中所占比重并不高,平均值仅为30%。其中,独联体国家中的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征收的利润和资本收益税占总税额的比重仅有5%,远远低于所列举国家的均值水平,而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埃及、以色列、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以及马来西亚等8个国家的利润和资本利得税的纳税比重超过了企业纳税总额的40%(高于总体均值10个百分点之多),尤其是马来西亚达到60%之上。
在税收征管制度上,“一带一路”沿线的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居民纳税人标准对企业征税,税务局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全球的收入进行征税,而新加坡、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约旦、黎巴嫩和卡塔尔等国家和地区对企业的收入采用了属地纳税原则,仅就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进行征税。
除此之外,税收征管效率也是反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性指标,在某种程度上,其效率高低代表着企业因纳税事项而需要承担隐性经济成本的大小。通常来说,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效率高低与该国的办税手续繁简程度、纳税项目等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其中,衡量税收征管效率比较有效的一个度量指标是纳税时间成本。
从图3中可知,沿线国家企业围绕纳税事项花费的时间成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和卡塔尔最少,每年分别是12小时、27小时和41小时,其原因可能是与这些国家的税制结构简单、办税程序不复杂有关。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伊朗、老挝、埃及、马尔代夫、孟加拉国、保加利亚和越南等国家,这些国家的企业围绕纳税事项所花费的时间成本最高,每年超过350小时,尤其是越南接近550小时。这些国家在税收制度上的共同特点是税制设计复杂、纳税资料繁杂以及报税程序繁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税务系统行政效率低下(刘荣等,2017)。
综合来看,文中列举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样本中,若是税种相对较少、税收结构简单、办税程序不复杂,其征管效率就相对较高。反之,亦然。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准备跨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海”的企业,若能够全面调查和综合衡量东道国的税收征管效率,必将能够极大缩减企业的纳税时间成本。
企业纳税项的数量多寡,也是考察税务部门征管效率的一个度量指标。从图2可见,在“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样本中,纳税项目不超过5个的国家仅有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格鲁吉亚三个国家,纳税项目最少。经济相对落后的老挝、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也门、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的纳税项目高达40余项之多,其中,吉尔吉斯斯坦超过50余项。这表明, 在这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样本数据中,经济越是落后的国家,政府为企业开设的纳税项目就越多,企业纳税程序就越复杂,与税务部门打交道的成本就越高,税收征管效率就越低。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对东道国的这些税收制度了解不透彻、办税能力不强,应谨慎考虑进行营业活动,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风险、损失或者意想不到的税务危机。
在一定程度上,税收负担体现为企业所承担的显性经济成本,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差异的最终表现结果。从财富收入分配角度看,也代表着该国对企业整体财富的提取能力,当然,这更是企业在该国进行生产经营需要考察、权衡的一项重要税收指标。
从下图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宏观税负样本中,我们可以发现,宏观税负水平最低的国家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立陶宛和哈塞克斯坦,不及10%。这几个国家的宏观税负之所以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水平高这、税制结构简单、征税种类少以及税率设置相对不高。与其相反,土耳其、以色列、匈牙利、格鲁吉亚、塞浦路斯和希腊等国家的宏观税收负高达20%以上,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国家。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高,可能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数额和承担的政府规费较多。这就需要企业在跨境投资前期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收缴纳和承担政府规费情况,以避免企业跨境投资的后期负担过多经济成本。
企业到东道国投资的税收成本,其构成不仅仅源自于宏观政策执行层面,还有可能来自于企业同当地税务部门官员打交道的“隐性税收成本”,比如企业与税务部门官员沟通成本和“贿赂”税务官员成本等。这些所谓的“隐性税收成本”,最终体现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如下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衡量指标,来描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隐性税收成本”,其一是企业与税务部门官员见面的次数,其二是预期向税务部门官员赠送礼品企业的比例。与此同时,本文还将通过微观企业的实际税负来描述和刻画企业所承担的显性经济成本,并比较沿线国家的企业税收情况,进一步准备或已经到这些国家中的企业提供税收参考。
企业与税务部门官员见面的次数,主要是指一年内企业向当地税务官员进行拜访或者要求其就有关税收问题开会的频率或次数。这项指标主要受到该国政府税务行政程序、政治安全和民族关系等因素限制。
结合当前各国实际情况看,从下图6中可见,阿尔巴尼亚、也门由于战争战乱和武装争斗、马其顿因国内民族关系复杂、老挝过于繁琐的政府行政办事系统、以及柬埔寨严重的政府官员腐败等现实问题的存在,其企业与地方税务部门官员打交道的频率或者次数最多。其原因有可能是,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企业税收事项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掉,必然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增加企业与税务官员沟通的次数。
而马来西亚、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企业与税务官员见面的次数相对较少,平均一年还不到一次。其原因,既有可能是这些国家政局相对稳定,也有可能是与其税制相对固定、征税程序简单、税种较少等因素有关。
预期向税务部门官员赠送礼品企业的比例,是企业“隐性税收成本”中的另外一个度量指标。该指标应该是最直接、最能够反映企业承担的潜在税收成本,也能充分反映出该国税务官员的腐败程度。如上图6所表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样本中,也门、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和孟加拉国等国家的企业,预期“贿赂”税务官员的比重最高,均超40%,其中,也门和柬埔寨几乎过半的企业都会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官员赠送礼品。这说明,在这些国家内超过40%的企业会选择向税务部门官员送礼的方式来解决企业税收上的问题。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这些国家的税务部门的腐败程度比较严重,比如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之高是世人皆知的不争事实。
相反,在这些“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样本中,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不丹等国家的企业,预期 “贿赂”税务官员的比重最低,这可能与这些国家法律严格、政府官员依法办事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些样本中,我们还能发现,中东欧国家的企业很少会向政府官员赠送礼物,主要原因可能与这些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转轨、经济转型息息相关。更有可能的一个原因是欧盟一体化中,税收和贸易协定推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变革,致使其税收制度相对简单、税务官员在入欧盟过程进行了大量的相关准备工作,办税效率显著提高。
企业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该企业经济价值的流失程度和其所承受的经济成本大小。为能够鲜明地描述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税收负担,本文采用了世界银行统计的企业实际支付总税额与商品利润之比,作为企业总体税负的衡量指标。
从图7描述出的情况看,卡塔尔、科威特、马其顿和巴林等国家的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最轻,不到20%,其原因与这些国家的税制结构简单且稳定、税种较少、政府给予企业较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率较低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关联性。此外,这些国家政府官员还比较注重吸引外商投资,国家政治局势也相对稳定。
不同于上述国家,印度、白俄罗斯等国家的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其缴纳的总体税收在商业利润的半数以上,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运营负担。分析其主要原因,除了税种较多、税率高和纳税项目多之外,也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型有关,比如白俄罗斯等国家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中掺杂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当然,企业总体税负并不能足以说明企业税收成本的负担情况,因此,我们还使用了微观层面的利润税税负和流转税税负两个指标,以期进一步细化描述和研究沿线国家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情况。
从图8可知,总体上来看,样本所列示的43个沿线国家,利润税的实际税负均值约为15%。这也说明,平均来看,在这些国家中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可能将拿出15%的利润额上缴给这些国家的税务部门。从图中还能发现,近半数国家的企业利润税税负要高于样本的平均水平,其中,缅甸、不丹利润税的实际税负最高,超过了25%,这明显高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水平。同时,这也表明,如果企业主营业务差异化不高、盈利能力不强,应尽量避开到这些国家进行投资、创业。
在“一带一路”沿线上,大部分国家开征了流转税,因此,中国企业若想到这些国家投资或开办企业,在考量上述公司税税负的同时,也必须重点关注流转税税负情况,以此来进行综合的、有效的投资决策。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比上图8和下图9,我们能够发现公司税税负不高的国家,流转税税负就会相对高些,反之,也是如此。基本的一个规律就是,公司税与流转税构成一种互补关系。比如在这两个图中,直观上,保加利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摩尔瓦多和斯洛伐克等国家的流转税税负显著高于全部样本的均值水平(19.3%),但在公司税税负上,却明显低于全部样本的平均值(14%)。
另外,从图9中还可以观察发现,摩尔瓦多、匈牙利、立陶宛、捷克、爱沙尼亚、白俄罗斯和斯洛伐克等7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流转税税负超过了30%,是样本均值的2倍。这表明,这些国家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是以流转税为主,对企业商品和劳务的营业额征税比重高。如果企业议价能力不强或者税负转嫁能力不高,企业应该避开前往去这些国家进行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差异、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性质、产品差异化程度等,选择最适合“出海”投资创业的东道国,以此获取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还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和投资损失。比如,企业对相关国家税收制度、税制结构和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话,同等条件下,可以选择税种较少、纳税项目不多、办税效率较高的国家进行投资,如卡塔尔、阿联酋和格鲁吉亚等国家。再比如,议价能力弱、税负转嫁能力差和经营业务异质性小的企业,可以考虑到流转税税负低的国家进行投资,如缅甸、柬埔寨和泰国等国家。总而言之,从税收角度,企业综合各种可能的税收因素进行成本核算和涉税风险分析,并考虑相关国家的一些其他影响因素,比如政局稳定与否、战争战乱、武装割据和对华关系状况等政治风险因素以及当地的文化风俗等非制度因素等等,以此量体裁衣,做出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最优选择。
不仅如此,在国内,准备“出海”企业应对国内有关企业跨境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性学习与研究,及时向国内税务机关详细咨询相关的政策文件,或者聘请专业税务机构进行整体税收安排和税务成本核算,控制好国内税收问题,以此避免或者降低企业纳税风险。与此同时,企业也应该充分了解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情况和具体内容,并跟踪好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变化以及可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必要时,企业可以派人员事先到东道国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当地专业的税务机进行构咨询,做好企业海外投资前的准备和筹划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完)
注:本文在编辑过程中,对原文引用和参考文献有所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