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洞察

当前位置: 首页 >> 智库洞察 >> 正文

企业“走出去”,如何破解四大税收难题

发布日期:2017-08-10     点击: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然而,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税收环境、严格的税收征管,充满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如何尽量规避税收风险就成为“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走出去”企业需要从战略视角对税收风险进行认真审视,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一)税收管辖权重叠风险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收入来源地管理权和居民(公民)管理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单一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很少,包括马来西亚、文莱、科威特、卡塔尔、黎巴嫩、巴林、叙利亚、巴勒斯坦等国。我国也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因此,“走出去”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经常要面临东道国和母国税收管辖权重叠所带来的重复征税。

(二)税制差异风险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差别很大,“走出去”企业如果对东道国税收制度了解不够充分,在投资决策之前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一般而言,所得税和预提税是“走出去”企业在税收方面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从公司所得税税率看,沿线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的名义标准税率不超过20%,只有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不丹、以色列、巴林8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名义标准税率高于我国(25%)。按照我国“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制度的规定,我国企业从低税率国家取得的所得需要在我国补税,没有享受到东道国低税率的好处。从预提所得税税率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率通常在10%~20%之间,绝大多数与我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协定优惠税率通常在5%~10%之间,但是协定一般对持股比例有要求,如果“走出去”企业对境外企业的持股比例达不到协定的要求,就无法享受到股息的协定优惠税率。

(三)转让定价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几乎是跨国公司的通行做法。但是也应看到,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许多国家都已经和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审查和管理。反避税行动使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避税变得越来越富有挑战性,“走出去”企业要充分预期到各国对转让定价审查和调整的范围和力度。各国在转让定价法规中规定,如果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某国税收利益,该国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不仅面临较高的补税甚至罚款风险,而且税收信誉度也会有损失。绝大多数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都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披露其与境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按年度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在税务当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果纳税人不提供资料或提供了不真实的资料,将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因此,随着各国转让定价法规逐步完善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转让定价合规性要求和同期资料准备任务日益增多。

(四)税收协定风险

“走出去”企业一般会享受到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投资前要注意东道国与我国是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中是否安排了税收饶让。如果我国和东道国没有签订税收饶让协议,那么“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就不能真正享受到东道国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已与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仍有10个国家尚未签署(我国与柬埔寨签署的协议尚未生效),分别为:波黑、缅甸、东帝汶、阿富汗、马尔代夫、不丹、伊拉克、约旦、黎巴嫩、也门。在已签订的54个税收协定中,规定适用双边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有: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文莱、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阿曼、科威特、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波黑、黑山、柬埔寨等16国,给予我国单边税收饶让的国家有新加坡、阿联酋、波兰、叙利亚、匈牙利等5国。

 

二、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一)树立税收风险意识

“走出去”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所可能面临的各种税收风险。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在遵循国际税收规则和相关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包括税收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税收风险防范效益。在投资评估阶段,企业应对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分析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税收风险的严重性和对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为制定防范税收风险措施打下基础。在制定防范税收风险的方案时,要在不影响企业国际经营战略的前提下,合法地谋求税收利益最大化。

(二)掌握东道国税法

企业在“走出去”之前需要做好“功课”,深入研究并精通目标国税法及相关投资政策,特别是税制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活动模式。获取目标国的税收信息的方法包括:目标国的政府网站上正式公布的法规及政策;国际比较知名的信息提供商,如荷兰财政文献局信息产品;借助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跨国税收战略的设计。

(三)利用税收协定规避税收风险

“走出去”企业要特别重视税收协定。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由于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为了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重复征税,“走出去”企业应掌握我国与目标投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内容,尽可能争取享受到协定中的优惠条款;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协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涉税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企业因跨境交易受到相关国家税务当局调查调整,并进而可能引发双重征税或受到其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依据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税收协定,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要求,尽可能减少税收风险。

(四)采用预约定价方式来降低和控制转让定价风险

预约定价是目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范税收风险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做法。“走出去”企业可以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提出预约定价申请,经过两国或多国税务主管当局相互磋商程序并取得共识,可以有效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在采取预约定价措施时,首先,要在全面了解我国和投资目标国转让定价法规的基础上,对企业跨境交易行为的定价政策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对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避税嫌疑,以减少应纳税所得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安排应进行修正或停止执行;其次,企业在“走出去”前应根据所掌握的市场和经营信息,对企业集团关联交易方案进行合理筹划,在尽可能满足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并争取全球转让定价方案的一致性。

(五)履行好举证和资料准备的义务

各国反避税法规中几乎都要求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对企业而言,准备同期资料为企业搭建起了一个“安全平台”,企业提供的证明其跨境关联交易作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越具体,就越能维护自身权益,面临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就越小。如果“走出去”企业被确定为反避税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有关国家税务当局的调查,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合理举证和抗辩,以最大限度争取税务机关对公司交易行为的认可,尽可能减小税收风险。